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5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賴錦笑
       吳書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136,9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
○○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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