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12號原告 張勝銘阿好企化工作室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叁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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