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原告 陳逢彥 法定代理人 陳勝朋
詹婉婷 原告 陳宥錡 法定代理人 陳聖哲
林昀親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 律師
蔡孟彤 律師被告 葉義泉 (即 葉玉貞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葉義泉為被告葉玉貞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前段、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葉玉貞於起訴後民國111年2月22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其子女 莊家正 、 莊家誠 、 莊家齊 均已拋棄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即其父母已死亡,第三順位即其兄弟姊妹葉義泉、 莊葉鳳妹 、 葉李妹 、 葉采晴 ,其中莊葉鳳妹、葉李妹、葉采晴已拋棄繼承,葉義泉未於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等情,有葉玉貞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本院桃院 增家偉 111年度司繼字第819號、第1119號及第1487號公告可稽,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葉義泉為葉玉貞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