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06號原告 孫婕 如原名 孫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子晨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