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自字第2號自訴人 承軒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 律師
何豐行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事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前委任代理人並呈報本院,逾期仍不委任者,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理由
一、按「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2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前委任 王玉楚 律師提起本件訴訟,惟於97年7月29日解除委任,有王玉楚律師陳報狀一份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定期命自訴人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32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林家賢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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