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志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247號、109年度執聲字第2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文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李志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8至17、19至2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5至7、1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李志文於民國109年6月15日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罪,業經本院於10
8年12月17日以108年度聲字第476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編號20至2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8年10月28日以108年度審原簡字第5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15日確定;編號24至2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8年11月25日以108年度桃原簡字第16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9年11月15日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雯君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附表:受刑人李志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竊盜未遂│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2次)│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21日│107年2月9日、107年2月│107年2月13日││││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6875號│年度偵緝字第1159、1160│年度偵緝字第1159號、第││││、1161號│1160號、第116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簡字第33號│107年度原簡字第42號│107年度原簡字第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31日│107年9月27日│107年9月2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簡字第33號│107年度原簡字第42號│107年度原簡字第4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1.判決附表編號2上訴,經本院107年度原簡上字第4│││年度執字第16395號│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6月(另以108年執字第3439號││││執行)││││2.編號2-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799號││├───────────┴───────────────────────┤││1.編號1-18已定刑,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7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中地院1098年聲字第4769號裁定)│││2.編號1-1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更字第137號│└────────┴───────────────────────────────────┘┌────────┬───────────┬───────────┬───────────┐│編號│4│5│6│├────────┼───────────┼───────────┼───────────┤│罪名│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3次)│有期徒刑8月(2次)│├────────┼───────────┼───────────┼───────────┤│犯罪日期│106年8月14日│107年2月11日、107年2月│107年2月15日、107年2月││││16日(2次)│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緝字第2469號│年度偵字第7068、9786、│年度偵字第7068、9786、││││11179、12526號│11179、12526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簡字第209號│107年度原易字第71號│107年度原易字第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22日│107年11月9日│107年11月9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簡字第209號│107年度原易字第71號│107年度原易字第7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1月23日│107年12月3日│107年12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1.編號5-7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年執字第1034號(即臺│2.編號5-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372號│││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230號)│││├───────────┴───────────────────────┤││1.編號1-18已定刑,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7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中地院1098年聲字第4769號裁定)│││2.編號1-1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更字第137號│└────────┴───────────────────────────────────┘┌────────┬───────────┬───────────┬───────────┐│編號│7│8│9│├────────┼───────────┼───────────┼───────────┤│罪名│加重竊盜│加重竊盜未遂│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2次)│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16日│107年2月16日、107年2月│107年2月10日││││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7068、9786、│年度偵字第7068、9786、│年度偵緝字第1159、1160│││11179、12526號│11179、12526號│、1161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易字第71號│107年度原易字第71號│107年度原簡上字第4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9日│107年11月9日│108年1月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易字第71號│107年度原易字第71號│107年度原簡上字第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3日│107年12月3日│108年1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1.編號5-7判決定應執行│1.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有期徒刑2年│月│年度執字第3439號│││2.編號5-7臺灣臺中地方│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8年度執字第3373號││││3372號││││├───────────┴───────────┴───────────┤││1.編號1-18已定刑,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7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中地院1098年聲字第4769號裁定)│││2.編號1-1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更字第137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未遂│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3次)│├────────┼───────────┼───────────┼───────────┤│犯罪日期│107年5月27日│107年8月1日│106年12月20日、106年12│││││月24日、107年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9247號│年度偵字第1271號│年度偵緝字第2468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簡字第69號│108年度原簡字第21號│108年度原簡字第22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16日│108年2月11日│108年2月27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簡字第69號│108年度原簡字第21號│108年度原簡字第2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2月23日│108年4月20日│108年4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1.編號12-13判決定應執│││年執字第1696號(臺灣│年執字第11451號(即臺│行有期徒刑6月│││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2.編號12-13臺灣新北地│││執助字第681號)│度執助字第1716號)│方檢察署108年執字第│││││604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890號)││├───────────┴───────────┴───────────┤││1.編號1-18已定刑,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7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中地院1098年聲字第4769號裁定)│││2.編號1-1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更字第137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2月(4次)│有期徒刑3月(5次)│├────────┼───────────┼───────────┼───────────┤│犯罪日期│106年12月24日、107年1│107年8月11日、107年6月│107年7月23日、107年3月│││月29日│12日、107年6月21日、│21日、107年1月23日、10││││107年8月8日│7年8月3日、107年8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偵緝字第2468號│年度偵字第4361、4366號│年度偵字第156、157、│││││158、1263、1264、1265│││││、4362、4363、4364、│││││4365、4367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原簡字第22號│108年度原易字第46號│108年度原易字第33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7日│108年7月10日│108年8月29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原簡字第22號│108年度原易字第46號│108年度原易字第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2日│108年8月5日│108年9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1.編號12-13判決定應執│1.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1.編號15-17判決應執行│││行有期徒刑6月│月│有期徒刑1年2月│││2.編號12-13臺灣新北地│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2.編號15-1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執字第│108年度執字第11726號│方檢察署108年執字第│││6046號(臺灣臺中地方││14501號│││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890號)││││├───────────┴───────────┴───────────┤││1.編號1-18已定刑,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7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中地院1098年聲字第4769號裁定)│││2.編號1-1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更字第137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未遂│加重竊盜未遂│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3次)│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2次)│├────────┼───────────┼───────────┼───────────┤│犯罪日期│107年6月18日、107年7月│107年8月3日│107年8月20日、107年7月│││4日、107年7月3日││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56、157、│年度偵字第156、157、│年度偵字第156、157、│││158、1263、1264、1265│158、1263、1264、1265│158、1263、1264、1265│││、4362、4363、4364、│、4362、4363、4364、│、4362、4363、4364、│││4365、4367號│4365、4367號│4365、436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原易字第33號│108年度原易字第33號│108年度原易字第33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9日│108年8月29日│108年8月29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原易字第33號│108年度原易字第33號│108年度原易字第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30日│108年9月30日│108年9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1.編號15-17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1.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2.編號15-1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執字第14501│月│││號│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執字第14502號││├───────────────────────┴───────────┤││1.編號1-18已定刑,本院108年度聲字第47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中地院1098年聲字第4769號裁定)│││2.編號1-1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更字第137號│└────────┴───────────────────────────────────┘┌────────┬───────────┬───────────┬───────────┐│編號│19│20│21│├────────┼───────────┼───────────┼───────────┤│罪名│竊盜未遂│加重竊盜未遂│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15日│107年8月18日│107年8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092號│年度偵字第33001號│年度偵字第3300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壢原簡63號│108年度審原簡53號│108年度審原簡53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8月27日│108年9月30日│108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壢原簡63號│108年度審原簡53號│108年度審原簡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21日│108年10月28日│108年10月2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1.編號20-22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原簡53│││年執字第15909號(即臺│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執│編號20~22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判決應執行有│││助2279)│期徒刑9月)││││2.編號20-22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執字第16835號││││(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執助2558)│└────────┴───────────┴───────────────────────┘┌────────┬───────────┬───────────┬───────────┐│編號│22│23│24│├────────┼───────────┼───────────┼───────────┤│罪名│竊盜│加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2次)│├────────┼───────────┼───────────┼───────────┤│犯罪日期│107年8月18日│107年8月20日│107年7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33001號│年度偵字第7566號│年度偵字第16103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3│││││00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審原簡53號│108年度壢原簡37號│108年度桃原簡167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9月30日│108年10月24日│108年10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審原簡53號│108年度壢原簡37號│108年度桃原簡16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28日│108年11月25日│108年11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1.編號20-22經臺灣園地│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1.編號24-25經臺灣桃園│││方法院以108年度審簡│年執字第1502號(即臺│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桃│││5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執│原簡167號定應執行有│││7月15日(聲請書附表誤│助251)│期徒刑5月│││載為:編號20~22判決││2.編號24-25臺灣桃園地│││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判││方檢察署109執字第107│││決應行有期徒刑9月)││2號(即臺灣臺中地方│││2.編號20-22臺灣桃園地││檢察署109執助189)│││檢察署108執字第16835│││││號(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執助2558)│││└────────┴───────────┴───────────┴───────────┘┌────────┬───────────┬───────────┬───────────┐│編號│25│26│(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14日│106年10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6103號│年度偵字第21173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8年度桃原簡167號│108年度中原簡70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30日│108年12月1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桃原簡167號│108年度中原簡7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25日(聲請書附│109年1月6日│││││表誤載為:108年9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1.編號24-25經臺灣桃園│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桃│年執字第2247號││││原簡167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2.編號24-25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執字第107│││││2號(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執助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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