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988號
原   告  林昶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謝娟 即寶旺工程
  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850元,應繳裁判
  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7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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