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6號上訴人 范文忠 (PHAMHUUTRUNG)被上訴人宏福淋膜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生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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