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3號原告寶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法定代理人 吳建業 000000000原告寶城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吳傑駿 00000000000被告力霸成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呂玫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兩造所訂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書(下稱系爭保全契約)、委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書(下稱系爭管理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然依系爭保全契約第20條、系爭管理契約第14條,業已約定就各該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1、46頁),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見本院卷第76頁),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