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聲請人 陳淵元
相對人 曾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曾秀珍於民國113年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4月19日,並於113年1月24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恆春鎮
一心
846
0
0
5.09
全部
002
屏東縣
恆春鎮
一心
866
0
0
74.73
全部
003
屏東縣
恆春鎮
一心
867
0
0
33.41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464
南灣路424號
一心段845、846、866地號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46.41、二層57.88、騎樓11.47,總面積11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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