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次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程序,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亦著有規定。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逾期將予駁回。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忠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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