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原告 黃美換 兼法定代理人 陳紀雯 原告 陳冠甫
陳苡芹 被告 吳柏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蔡至峰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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