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消債補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消債補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任玉蕙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叁仟柒佰肆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計算式:(10+1)×10×
34 =3,740元】)。
二、聲請人應詳細說明無法清償債務之原因,並應提出現有工作自103年3月起迄今之工作證明、收入金額之資料到院。另聲請人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之原本到院。
三、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配偶梁明發及長子梁聖瑋之101年、10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到院。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配偶梁明發及長子梁聖瑋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津貼,並應提出相關證明。另應說明聲請人與配偶就長子之扶養費用如何分擔,及提出聲請人配偶及長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聲請人應說明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中,有高額交通費用之原因為何,並應就交通費、電話費、瓦斯費,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七、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