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5號聲請人 李佩錦 相對人即失蹤人 楊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楊寶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楊寶(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設籍金門縣金湖鎮復國墩2號)於民國105年3月28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失蹤人楊寶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人楊寶之女,失蹤人於民國104年3月28日翻船落海失蹤後,迄今已逾4年,迄今行方不明。為此, 爰依 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楊寶於104年3月28日經警列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證明書、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1-15頁),而金門縣殯葬管理所查無失蹤人之死亡資料或治喪殯葬紀錄等情,有金門縣殯葬管理所108年12月20日殯服字第1080003242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2之1頁),又失蹤人無入出境、在監或在押、勞保相關資料等情,有內政部移民署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司法院暨所屬機關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為證(見本院卷第23-37頁),又失蹤人尚存之最近親屬即其女李佩錦經本院通知表示相對人於104年3月28日因為捕魚落海失蹤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
四、本院審酌上情,因認失蹤人 楊寶確 於海上遭遇突發之海難而失蹤,惟迄未發現楊寶之蹤跡,其生存之可能性甚為渺茫,則聲請人以楊寶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滿一年為由,聲請本院108年度亡字第5號准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刊登該公示催告的公告在本院網頁(見本院卷第61頁),茲申報期間已於109年6月30日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7-70頁),依民法第8條第3項規定,自得於失蹤滿1年後為死亡宣告。
五、失蹤人楊寶自104年3月28日失蹤,計至105年3月28日屆滿一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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