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5號和解筆錄原告 董仰生 被告 張添堡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5號就本院105年簡上字927號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卓怡君檢察官王江濱書記官彭秀玉通譯賴苑儒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董仰生被告張添堡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張添堡願給付原告董仰生新台幣(下同)参萬元。
二、原告董仰生、被告張添堡之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董仰生、被告張添堡相互撤回105年簡上字第927號傷害部分之告訴。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董仰生被告張添堡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彭秀玉法官卓怡君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