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7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緯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緯祥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鄭緯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已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9日15時26│102年9月3日│││分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4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573號│毒偵字第72號│├───┬────┼──────────┼──────────┤││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963號│10年度審訴字第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22日│105年8月26日│├───┼────┼──────────┼──────────┤││法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963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4號││判決├────┼──────────┼──────────┤││判決│104年10月24日│105年9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16722號、105年度│第11802號│││執再字第8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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