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乙○○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7日以裁定諭知限令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11月11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均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等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