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字第244號聲請人 考克思艾柏比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曾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5樓)為艾柏比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艾柏比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艾柏比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財務報表呈送在案,經徵得 曾發之 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曾發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簿冊保管同意書、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保管清單等件、曾發身分證影本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88年度司字第251號艾柏比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閱綦詳。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馨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