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投簡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投簡字第4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伍萬捌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本件被告於民國93年7月13日向原告借款,其約定最高新台
幣(下同)50萬元,利息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每月結
息一次同時滾入原本,屆期本息如數清償,於貸款有效期屆
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外
,並按週年利率1.75%計算之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情形,債務視同到期,詎被告於97年1月25日
起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458038元,及自97年1月26日起
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已據其提
出原告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交易往來紀錄、放款帳戶
還款交易明細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庭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兩造之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本件訴訟費用為5140元,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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