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欣培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欣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欣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99、100年間因施用一、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㈠99年度訴字第68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㈡99年度簡字第21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㈢99年度訴字第141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
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㈣100年度訴字第62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㈠、㈡案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91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與㈢、㈣案合併執行,合計刑期為
2年9月。受刑人於100年2月9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9月1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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