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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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1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洪鵬富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培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五個月內(含)以每個月新臺幣叁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