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文貴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恐嚇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5年度聲沒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西瓜刀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文貴因涉嫌恐嚇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調偵字第9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西瓜刀1支,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被告行為後之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適用刑法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相關規定。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如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孫文貴因涉嫌恐嚇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6月15日以105年度調偵字第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本件扣案之西瓜刀1支,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與偵查中供承明確(見警卷第4至6頁;偵卷第6、37至39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及扣案物照片1張在卷可考(見警卷第19至22、41頁),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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