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8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鐵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游秀昭陳健能陳健南徐聖竹 、邱盟欽、 甘珮芳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
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叁拾伍萬柒仟柒佰肆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壹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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