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28號上訴人 翁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紀頤 甄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琬萍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