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小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小字第137號
原   告  李榮章
被   告  林國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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