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4號
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 林敬偉
一、債務人林敬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聲請人若對債務人林敬偉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吳麗琴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