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度司促字第 2841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0 年司促字第 2841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411號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債 務 人 李樹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李樹森因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336794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8411號利息: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新臺幣299666│李樹森 │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元 │ │6月25日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