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0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0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柯正財
游瓊雪
一、債務人柯正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玖仟零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柯正財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游瓊雪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