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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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3號原告趙芳蘡被告 張錦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元。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