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為一定行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56號原告甲○○
號2樓以上原告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補正下列事項(起訴必要之程式),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及法定代理人(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被告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參照)。
二、訴訟標的(即提出本件請求之法律上依據為何?究為私法上之請求抑或公法上之請求?)及原因事實(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本件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為?例如:被告應對原告為何行為?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