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2024號
原 告 台北縣中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戊○○
1號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202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柒萬伍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
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八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拾柒萬伍仟叁佰叁拾叁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戊○○於民國(下同)95年4月13日邀同被
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000000元
,借款期限自95年4月13日起至122年4月13日止,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並按原告牌告基準放款利率3.39﹪加碼年息1.61
﹪(計為年息5.2﹪)機動計息,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
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照上
開利率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加倍計付。詎
料被告並未依約按期繳納本息,經查目前尚欠375333元,及
自97年4月13日起按上開方式計算之利息及自97年5月14日起
按上開方式計算之違約金等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為此
,爰依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
上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及原告放款基準利率表等件
影本各乙件為證。被告等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
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原告375333元,及自97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68﹪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5月15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
20﹪計算之違約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