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2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旌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照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