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87號附民原告 詹珅法
林思彤 附民被告 蔡義方
翁秀芬 上列被告等因103年度易字第21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陳斐琪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