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單禁沒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苡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緩字第6080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林苡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79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確定,於105年10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分別為1.0240、0.1322、0.0093公克,詳103年安保字第312號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電子磅秤1個及夾鍊袋1包(詳103年保管字第2856號扣押物品清單),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上開條文既均為105年7月1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且非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合先敘明。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79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3年10月23日確定,105年10月2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被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憑。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參卷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6月1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因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再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3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包裝袋內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故該外包裝袋3個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鑑定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業經被告供明在卷,屬刑法第38條第2項所定之物,則聲請人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後,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從而,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分別為1.0240公克、│││3包(含外包裝袋3個)│0.1322公克、0.0093公克│└──┴───────────┴─────────────┘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1│電子磅秤1個│├──┼────────┤│2│夾鍊袋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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