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毓儒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毓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毓儒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2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82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43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3月2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部矯正署100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0874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