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244號債權人 梁琬琪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王莉艷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將所租賃之汽車棄放路邊,且未依約給付租金等各項費用,為此請求債務人清償。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可知,該契約之當事人為第三人昇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債權人並非該契約之當事人,縱債權人為上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然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為不同之權利主體,自不得以契約以外之第三人或契約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名義請求契約之他造履行契約之義務。準此,債權人之聲請顯屬無據,爰依首開法條規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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