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8號聲請人 胡碧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貳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67號裁定公示催告,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邱子萍┌──────────────────────────────┐│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侯賢明 │板信商業銀│101年9月15日│7,500元│CK0000000││││行成功分行││││├──┼───┼─────┼──────┼────┼─────┤│002│ 吳浚銘 │京城商業銀│101年9月26日│65,000元│0000000││││行佳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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