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2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予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李采錡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2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予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