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金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金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永信選任辯護人孫志鴻律師被告陳黃鳳美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 律師選任辯護人 孫嘉佑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易聰 律師被告 陳銘華 選任辯護人 黃文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永信、陳黃鳳美、陳銘華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饒志民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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