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27號原告 楊銘鴻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 律師被告君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詹雯琇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
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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