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家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家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6年度家簡字第20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前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53,741元(即253,741+12,500*1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42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裁判費,原告尚應繳納新臺幣17,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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