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程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766號上訴人即原告愚人農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慶國 訴訟代理人 許書瀚 律師
簡瑋辰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大坪林雙子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仲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程序不合法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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