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5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12月13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9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王奕勳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