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6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崔雅彤 (原名 崔文娟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8日間向債權人借款50萬元整,約
定於民國97年11月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8.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4月8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0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崔雅彤(原│自民國95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8.88%│││364948│名崔文娟)│月9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崔雅彤(原│自民國95年5│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364948│名崔文娟)│月9日起││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