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88號原告 林咨吟 (住所詳卷)被告 張淑芳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111年度上訴字第431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56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蕭世昌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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