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96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何正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貳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11月5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40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8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2月4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242,52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明細.明細.帳務.戶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