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小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97號

原告 陳尚任

被告 沈緒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6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5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2,363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江芳耀

註: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詐騙集團成員於民國111年1月5日透過臉書認識原告,自稱為 陳依依 ,再使用LINE暱稱「 陳小伊 」與原告聊天,佯稱在銀行上班,有內線消息,可以註冊「MT5」投資平台帳號並於「OULianwealth」APP上投資,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7分、18分、23分分別轉帳新臺幣(下同)2萬元、2萬2,363元、4萬元至被告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旋遭轉匯隱匿,導致原告受有損害,因此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