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嘉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嘉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受刑人李嘉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妨害自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李雅俐法官簡源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嘉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3級毒品)│(販賣第3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5年3月│有期徒刑5年2月│││徒刑2月又15日│││├─────────┼──────────┼──────────┼──────────┤│犯罪日期│96年3月22日上午5時30│96年5月14日上午5時33│96年6月23日上午5時6│││分許│分許稍後之某交易時間│分稍後之某交易時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20855號│第1351號│第135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簡字第871號│98年度上訴字第1006號│98年度上訴字第1006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18日│98年8月20日│98年8月20日│├─┼───────┼──────────┼──────────┼──────────┤││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簡字第871號│99年度台上字第8255號│99年度台上字第8255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9月15日│99年12月30日│99年12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14213號(已執畢)│第1058號│第105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嘉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2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日期│96年6月25日上午5時28│││││分許稍後之某交易時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緝字││││年度案號│第1351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006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8月20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8255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年12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58號(正股)刑期│││││屆滿日10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