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913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黃乙軒
被 告 俞海康
吳世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8日上午9時10
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具狀
(應檢附繕本)陳報對被告吳世芳之請求權基礎,並說明訴之聲
明有無調整必要,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