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簡字第2112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宏林
被 告 乙○○
4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玖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司機,於民國94年2月25日凌晨3時
許,駕駛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大客車,沿國道一
號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駛,於行經北上79.9公里處,因精神
不濟,未注意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不慎追撞第三人 王清忠
駕駛之車號00-000號聯結車,造成原告營業大客車損壞,共
計支出拖吊費新臺幣(下同)15,750元,汽車修理費用410,
705元(其中零件部分為224,405元,工資部分為186,300
元),總計426,455元。事後被告業已賠償20,000元,其餘
損失則未給付。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判命被
告給付406,455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告對於上開時地駕駛原告營業大客車,因疲勞駕駛,致不
慎追撞第三人聯結車,造成原告車輛損壞,並由原告支出車
輛修理費用、拖吊費用之事實均不爭執,惟以原告請求之金
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因疲勞駕駛,致造成伊所有營業大客車追撞他
車而損壞,並支出理修理費及拖吊費之事實,業據提出車損
照片、拖吊費用明細表及價單各1份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
向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調閱事發當時之道路交通事
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當事人談話紀錄表在
卷可參,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可堪信為真實。
㈡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
停之距離,駕駛人並應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全距離,致煞車不及而追
撞前車,造成原告營業大客車損壞,其就本件事故之發生,
自有過失甚明。
㈢又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
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另依該規定請求賠償
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
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七
十七年五月十七日第九次民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之營
業大客車係00年1月出廠,距案發時間94年2月25日,計2
年2月,有行車執照及車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按。本件原告
汽車之修復,其材料更換係以新品替換舊品,計算材料零件
之損害賠償數額時,自應扣除折舊部分始屬合理。本院依行
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運
輸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平均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二百
五十,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8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
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
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該營業
大客車修繕零件部分之折舊額應為29,307元,其計算方式為
:【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224405÷(4+1)
=44881;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折舊率×年數)
即(000000-00000)×0.25×26/12=97242(元以下採
四捨五入)】。扣除折舊後,原告得請求之零件修理費為
127,163元(即000000-00000=127163);再與原告支出
之工資186,300元及拖吊費15,750元合計,其共得請求329,
213元(即127163+186300+15750=329213)。茲因被告
先前已賠償20,000元,則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
309,213元(計算式:000000-00000=309213)。從而,
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於此範圍內之請求,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核屬相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
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陳玉娥